西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打造西安“全球硬科技之都”,积极落实《西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2017—2021年)》(市政办发〔2018〕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支持力度,服务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在西安市地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无违法记录,无失信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成立1年以上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奖补程序
第三条 按“当年申报、次年认定,第三年验收和后补助”的步骤实施。
第四条 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审核评价、认定立项、验收评估、奖励补助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 申报。按照年度市级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遴选。西安市科技局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对企业进行筛选、评价、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审议。西安市科技局对经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八条 公示。将拟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在西安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予以立项。
第九条 验收。立项合同签订满一年后,由西安市科技产业发展中心组织验收,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标准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条 补助。对验收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企业予以后补助支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在光电芯片(集成电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和科技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重视研发投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资质之一。
第十三条 有优秀的领军人才、良好的管理团队、专门的研发机构,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创新激励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分为三类:
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连续增长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科技小巨人骨干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2亿元之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连续增长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
科技小巨人发展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之间(含1亿元);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连续增长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
第五章 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发展企业合同到期后,主要评估指标依照以下标准进行验收。
类 别 | 优 秀 | 合 格 |
科技小巨人 领军企业 | 1.近两年保持连续增长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且承担有中省重大科研项目或获批中省创新平台建设; 2.近两年新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10件或参与牵头标准制定不低于1项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励。 | 1.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2.近两年新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5件或牵头标准制定不低于1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 |
科技小巨人 骨干企业 | 1.近两年保持连续增长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或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且承担有中省重大科研项目或获批中省创新平台建设; 2.近两年新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8件或牵头标准制定不低于1项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励。 | 1.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 |
科技小巨人 发展企业 | 1.近两年保持连续增长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5%,或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且承担有中省重大科研项目或获批中省创新平台建设; 2.近两年新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6件或参与牵头标准制定不低于1项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励。 | 1.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 2.近两年新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3件或牵头标准制定不低于1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 |
第六章 奖补标准
第十六条 对通过验收,验收结果是优秀和合格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优 秀 | 合 格 | |
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 100万元 | 80万元 |
科技小巨人骨干企业 | 80万元 | 60万元 |
科技小巨人发展企业 | 60万元 | 40万元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2017年申报、2018年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小巨
人,验收评估和奖补标准的实施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管理,组织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该项目的资金下拨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