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技术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6-06-20 10:21
各区县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激发各类转移转化主体活力,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结合我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西安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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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日
西安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西安市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措施主要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及开展仪器设备共享活动的单位等五类主体予以奖励补助。
第三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上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以及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数据,进行差异化奖补。其中,技术交易额500万元—1亿元的,按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给予最高六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1亿元以上—10亿元的,按万分之六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10亿元以上—60亿元的,按万分之二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超60亿元的,可加大支持力度,给予50万元奖补。各单位应将奖补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的奖励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第四条 优秀技术转移吸纳方奖补。
引导企业积极吸纳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实施转化产业化。对企业申报的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为我市调结构、促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
第五条 优秀技术转移机构奖补。
(一)激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经评审认定技术转移成效突出的机构,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对创新技术转移服务模式成效明显的机构,包括举办创新挑战赛等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活动的,按其投入(活动)成本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鼓励区县、开发区设立和扶持技术转移机构。对年度技术交易目标任务完成优秀的区县、开发区,分档给予其科技主管部门20万元、10万元奖补。
第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
保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工作,优化认定登记服务。按全市每亿元交易额0.5万元的比例确定年度技术市场工作奖补资金总额。其中,80%的资金用于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工作补助,根据各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本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等年度考核指标核算;20%的资金用于对优秀机构的奖励,由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超过50亿元的机构平均分配。
第七条 开展仪器设备共享优秀单位奖补。
鼓励高校院所建立规范管理运行机制,释放仪器设备资源,提高设备共享水平以及设备利用率。对在创新研发活动中,通过西安科技大市场网络服务平台使用高校院所共享设备的企业,按其经核定的设备使用费支出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高校院所设备提供方,根据其入西安科技大市场仪器网总台(套)数、年度新增入网设备台(套)数以及服务本地企业台(套)次数和收入情况量化排序,对前50名分档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维护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补助。
第八条 加强奖补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奖励补助单位,其注册和税务关系均需在西安市辖区内;所涉及技术合同须经西安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登记;所涉及的对申请奖励补助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
(二)本办法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一季度通过发布通知,集中办理上年度技术交易奖励补助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形式,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拟定年度技术交易奖励补助方案。对拟予以奖励补助的单位,在西安科技信息网和西安科技大市场网站上进行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下达项目与资金计划,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三)建立技术交易主体、服务机构信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追回全额奖励补助资金,并不再受理该单位各类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申报。